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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职业道德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国”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的管理,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意识,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教职工队伍,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二、考核范围
    在教学科研岗、教学科研辅助岗的教师、教辅人员;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人岗位的全体职工。
三、考核原则和依据
    1、本评价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文件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2、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从实践载体中分解出量化指标,使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3、坚持先进性原则,切实通过考核,达到加强队伍建设、鼓励表彰先进、批评鞭策后进的目的。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与程序
    1、职业道德考核属于年度考核一部分,纳入年度考核进行。
    2、职业道德的考核工作,由学校和各基层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3、教职工在年度考核总结中要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内容,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工汇报个人一年来履行职业道德的情况。
    4、每学期由所授班的学生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学生评议表》,对任课教师的履行职业道德表现做出评价。(与教务处评课卡一并进行)。
    5、每年由服务对象,对干部、工人履行职业道德表现做出评价,由机关党委、后勤党委等部门党组织负责组织进行。
    6、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要将教职工履行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确定其年度考核等级重要要素之一。
    7、学生及服务对象对教职工履行职业道德的评价在年度考核相关项目中的权重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
    8、教辅单位、业务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某类规范的具体要求作局部调整,作为本部门遵循依据,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职工参加的各项重要评优工作,都要与职业道德表现挂钩,都要把履行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2、对职业道德特别优秀的教职员工,学校每两年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3、学校设职业道德优秀奖,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各基层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奖项。
    4、学校用各种形式宣传职业道德优秀的教职工的先进事迹。
    5、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于:2005-12-13 已被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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